自愿承诺放弃社保用现金补贴 这样的约定有效么?是否还能维权?
更新时间:2021-02-02 17:05:12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书面承诺放弃社保
遭遇调动投诉无果
陈某、刘某、郭某系杭州市萧山区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采用综合制工时制,同时签订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愿意将社保待遇以现金补贴方式每月发放。
2020年7月,该公司调动陈某、刘某、郭某三人的工作地点,三人不同意该调动通知,遂继续在原地点上班,但是被告知无法打卡进入原先的上班地点。于是,陈某、刘某、郭某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因迟迟没有结果,三人来到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在职期间的高温补贴以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等。
法律援助挺身而出
详细梳理争议焦点
在三人提供了相关申请材料后,援助中心受理了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当场审核,当日指派了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办理此案。胡律师接到此案后当即联系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做了详细梳理。
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第一,陈某、刘某、郭某的工作地点调动是否合法,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第二,陈某、刘某、郭某在入职时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是否有效;第三,陈某、刘某、郭某需要证明其在工作期间的加班时间超过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第四,陈某、刘某、郭某在工作期间的高温补贴发放依据。
事实法理各个击破
维权同时亦是普法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可能被认定为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引发纠纷的争议点在于,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自己是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变更,但劳动者认为是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在本案中,入职时陈某、刘某、郭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的工作地点,但是没有自己留底一份。导致用人单位在调动其工作地点时,原先的劳动合同被替换,将工作地点的调动变成合理合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算劳动者有自愿签署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也是无效的。但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没有为陈某、刘某、郭某购买社保,但是有工资条证明每月以现金补贴的方式发放给陈某、刘某、郭某。如果这种情况,陈某、刘某、郭某离职后,再次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其返还折现的部分。
其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时,需要提供完整的打卡记录来证明其加班时间,同时还要区分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分别计算加班工资。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虽然经过合法的批准,但是其利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作为挡箭牌,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严重违背法律精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资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其四,关于高温费的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条并没有列明该项目及数额,故应当予以支付。高温费发放的具体标准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执行。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个人、用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不能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因为这类条款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所以,本案中《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是无效的,那么就无法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通过本案中的承诺书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劳动者认为缴纳社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较高,更愿意接受用人单位的现金补偿。上述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仅需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而且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和赔偿劳动者的相应损失,承担较高的违法成本。劳动者个人得到单位的现金补偿后,还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就要返还单位给予的现金补偿,因为这部分钱属于不当得利。
延伸知识点:
单位招用的在校实习生以及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在校实习生以及退休返聘人员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与在校实习生可以构成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仍需要承担一定意义上的雇主责任。
作者:通讯员 胡静瑶 赵源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