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占财产连出“歪招” 自食苦果后悔不迭
更新时间:2021-02-02 17:02:26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带着“冒牌”妻子前往外地进行公证、伪造《抵押借款合同》、私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谁能想到,这是一位丈夫对新婚妻子做的奇葩事,目的就是利用妻子婚前买的房产来“套现”。
近日,萧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披露了更多令人无语的细节。
一份外省的公证书
暴露了丈夫的“秘密”
阿美、大勇(均为化名)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相处了几个月后,他们登记结婚了。
婚前,阿美名下有一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大勇是做个体生意的,结婚几个月后,便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恳求阿美将其婚前房产用于抵押借款。阿美没有同意,心里对大勇的这个要求也有些不舒服。后来转念一想,房子的房产证一直由自己保管,大勇也没办法在房子的事情上动手脚,便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没想到,有一天打扫卫生时,阿美在客房的床板下发现了一份由河南省漯河市某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内容竟然是对“阿美委托大勇代理处理阿美房产抵押贷款”的公证。
震惊之余,阿美立即查看了保管在家中的房产证,发现房产证上并没有抵押登记的内容。阿美心中十分疑虑,当天便前往房管中心进行查询。一查吓一跳,阿美名下的房产已经被设置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是一名叫阿方的男子,债务人则是大勇。
“证件”还在
房子却被抵押了
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别人怎么可以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出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大勇在阿美的逼问下说出了实情——阿美拒绝抵押房屋后,大勇便偷偷拿走了阿美的身份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辗转找了一个外形酷似阿美的女子,还带她去了外省某公证处开了份公证书,公证授权大勇办理阿美房产的抵押事宜。
为了能早日借到钱,大勇又根据路边的小广告,辗转联系到了从事资金生意的阿方。两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大勇向阿方借款120万元”“阿美同意将其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等条款。大勇不仅在合同的借款人处签字,还作为受托人在抵押人处代阿美签了字。
随后,大勇又利用手中的相关证书,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为了避免阿美怀疑,大勇找人伪造了没有抵押登记记载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偷偷放回了家中。
得知真相的阿美对此无法接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2017年12月,大勇被依法逮捕。
东窗事发
自食苦果获刑十一年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大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另外,大勇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系共同犯罪。
鉴于大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大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责令其退赔阿方经济损失。
阿美还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大勇、阿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大勇和阿方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由阿方注销房屋抵押登记,阿方归还案涉房产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勇与阿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诈骗财产的非法目的,所涉借款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范畴,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该属于无效。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属无效,故法院依法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对于阿方而言,作为出借人,他明知这套房子是阿美个人所有的,完全可以向本人核实,或者要求本人到场。但是他却凭借一张“舍远求近”的公证书,认可了大勇有权代理阿美处分房屋,显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因此,法院判令阿方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并返还阿美相关证件原件。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套路深又深,保障资金安全需谨慎。我们常听说,借款人要警惕出借人的套路,谨防陷入高利贷和套路贷的陷阱。从另一方面讲,出借人也要堤防不怀好意的借款人的套路。出借人一旦被高额利息诱惑,放松了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也难免落入借款人的陷阱。
作者: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法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