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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知多少 “小普小法”带你一起学

更新时间:2020-04-24 10:18:18    内容来源:   

  2020年2月1日起,《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破解当前制约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这一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下面就让“小普小法”带大家一起来学习。

  “小普”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总体情况?

  答:《条例》共七章,50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民营企业的范围以及总体工作原则。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平等准入、保障措施、权益保护、行政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七章为是附则,主要明确了条例的参照适用对象。

  “小法”问:《条例》有无明确哪些企业是民营企业?

  答:有。《条例》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小普”问:《条例》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市场准入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强调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在国企混改方面,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在PPP项目规范方面,国家机关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在政府采购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方面,对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列举。在资源要素配置方面,对土地供应、能耗指标分配、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排污权指标分配、公共数据开放等重要要素的平等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小法”问:对于民营企业关注的融资难问题,《条例》有哪些切实的举措?

  答:针对信贷规定中存在“所有制偏好”问题,规定同等申请条件下,银行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尽职免责条件也不得因贷款人所有制差异而不同。针对保证担保被过度使用,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的问题,明确禁止民企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情况下,银行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针对银行信贷过度依赖抵押担保以及“长用短贷”增大企业资金衔接压力等问题,要求银行优化授信评价机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服务。

  “小普”问:在规范行政监管行为方面,《条例》又有哪些规定?

  答:为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提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整治机制的要求。为适应新发展需要,提出分类监管和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为具体细化制度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法规依据。立足于行政裁量权规范要求,强调采取的处置措施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应该采取教育、督促等柔性手段。在信用监管方面,规定国家机关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在中介服务使用规范方面,强调无法定依据不得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不得向民营企业转嫁中介服务费用。

  “小法”问:企业有合法合理的诉求,该如何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答:为给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反映渠道,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负责统一受理民营企业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并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推送、指导等服务。民营企业诉求事项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的,由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诉求事项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本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或者牵头办理。办理情况按照省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和考核。《条例》还对诉求事项的办理结果提出了明确要求,形成了有效的制度闭环。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