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20-10-09 15:07:26 内容来源:
一、对象条件
区内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都可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建有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属杭州市重点发展产业、单位博士较多、引进人员迫切需要进站从事研究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3.拥有高水平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4.单位有2名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同等水平人员(至少1名为非兼职人员)。
5.单位领导及所属部门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对博士后制度有较全面的了解,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较高积极性,制定有博士后管理办法。
6.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渠道,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7.有明确进站意向博士后,建站后须在3个月内办理完成进站手续。设站之前需和联合培养学校流动站沟通,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
4.《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
5.《关于做好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先设站后授牌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99号)
6.《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浙博办〔2008〕1号)
7. 《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0号)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申请设立国家级工作站一般在省级工作站基础上进行。科技含量高、研发队伍强的单位也可直接申请设立国家级工作站。
国家级工作站2年开展一次申请,按全国博管办当年的通知要求,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申报。
(二)申请设立浙江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符合《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浙博办〔2008〕1号)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研发规划和实际需求,与博士、相关高校博士后流动站沟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登录浙江省博士后网站进行申报。
四、受理咨询
区人社局常年通过网络系统,受理审核省级工作站设立申请,无需线下办理。符合条件的,立即转报杭州市人社局审核。
咨询电话: 0571-82630369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