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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醉了还借车 出了事故谁买单?

更新时间:2020-07-20 10:31:45    内容来源:   

  朋友相约喝酒聊天,从微醺小醉到酩酊大醉,事后该如何安全回家?被告李某做出的选择是,把摩托车借给朋友王某开上路,最终酿出了惨烈交通事故的“苦酒”。 近日,区法院经审理,扣除交通事故中已赔偿的79万元,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一家经济损失6.5万元,让其为自己的选择买了单。尽管如此,一切都为时已晚。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事发当晚,李某和王某相约一起吃饭。在李某的租房内,两人喝酒聊天,放松惬意。酒足饭饱后,醉醺醺的王某向李某提议,想要借一下他的摩托车开回家。醉驾上路,本该严厉劝阻,但李某却不以为然,顺势答应了。随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温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调查后得知,该摩托车为套牌车辆,实际车牌原系夏某所有,该车逾期未检验,也没有投保。

  王某死亡时,儿子才刚出生2个月。今年4月2日,王某的妻子、父母等一家人将李某、夏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摩托车是我从路边流动摊贩那里买来的,大家都是成年人,王某不应该为自己行为负责吗?让我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太冤了……”庭审中,李某辩称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醉酒驾车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安全义务;被告李某作为该摩托车的使用者和共饮参与人,未对王某的人身安全尽到照顾、注意等义务,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夏某的摩托车丢失后,没有报案也没有注销,对于被套牌一事不知情,故不用承担责任。

  日常生活中,酒后的“糗事”常常见诸报端,却依旧有人以身试法。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朋友相聚小酌还是参加饭局应酬,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都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如果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法官也提醒大家,这种责任是有限的。说到底,本人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才是最主要的。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酒驾成本高,干杯需谨慎。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