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其他 > 正文

普通人在朋友圈售卖口罩应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20-03-31 12:56:18    内容来源:   

  心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为了家家户户必备的防疫用品。由于需求量的急剧增加,各大药店的口罩销售一空,甚至出现了一“罩”难求的局面,不少微商逐渐开始在朋友圈售卖口罩。与此同时,全国多地出现制售假口罩、以口罩诈骗等案件。

  朋友圈售卖口罩应注意什么?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曹钢 律师

  一、个人售卖医用口罩可能构成犯罪

  我们平时用的口罩一般分为民用口罩和医用口罩。其中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要求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还必须能够提供出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供货单位(个人)资质证明和产品的合格证明。若需要在网上销售,还要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网络交易的备案。

  因此,经营销售用于防疫的医用口罩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备案,没有相应资格销售医用口罩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甚至面临刑罚。

  二、不得售卖劣质口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疫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即使售卖者辩称不知道口罩的来源真假,也应依照《涉疫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售卖的口罩是仿冒品,金额超过五万元,那么根据《涉疫司法解释》第二条以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售卖的口罩是回收的二手口罩,且口罩含有肺炎病毒,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则可能涉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不知晓二手口罩带有病毒而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仍可能涉嫌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不得哄抬口罩价格

  在疫情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涉疫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律师提醒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口罩、手套、防护服是一线工作人员的必要防护用品,一线物资紧缺,许多正规口罩都被征用。流通在市面上的假口罩实在太多,大家在选购的时候务必谨慎小心,不要随意轻信, 注意分辨口罩真假。对于昧着良心发“国难财”的黑心商家,大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督局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