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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被撞骨折无法参加公务员考试, 她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9-04-24 09:00:34    内容来源:   

  上周《萧山日报》记者接到了一位年轻姑娘的来电。电话中,她告诉记者,前几日她在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汽车撞到,导致右手骨折。根据医生判断,她近段时间内无法握笔写字,这就意味着她有可能将无法参加准备已久的公务员笔试。

  为了参加这次公务员考试,姑娘说她是专门辞职备考,还报了学费较高的考前培训班。她还告诉记者,根据交警事故认定责任书,汽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她本人无责。这位姑娘感到十分焦虑,希望记者能帮她咨询下律师,像她这样的情况能向肇事司机索要精神损失赔偿吗?

  为此,该报记者特地向我们公益律师团队求助,希望能给予这位姑娘有效的维权指导。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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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首先我们来看这位姑娘的人身损害损失。这些损失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是否致残、是否住院治疗、是否存在被抚养人等情形。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伤未致残的,可能得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财物损失等损失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上述项目外,还应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三种形式。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本着“从严”的原则。一般来讲,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得到相应赔偿。

  结合该案的事实,该姑娘若身体正常,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其是否能够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层层考核、筛查最终被录取这是未知的,法院一般不会保护这类无法确定的主张。如不构成伤残,能够得到精神损失赔偿的概率相对较低。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系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该姑娘因本次交通事故确实遭受了严重的身心创伤,导致其情绪低落,对生活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所以,律师还是建议姑娘不要急着进保险流程协商赔偿事宜,待伤情稳定后去具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咨询本人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并将自己的其他精神损失写入诉求,由法院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项目更为妥当。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