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其他 > 正文

定金、订金、违约金 可不能混淆

更新时间:2017-05-16 15:04:49    内容来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个主体之间产生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然而大部分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定金、订金、违约金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有许多疑问。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帮助大家理清三者的关系。

  【案例】

  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电脑,双方签订了总价款为5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A公司先支付8000元定金给B公司,B公司在收到定金后7日内发货,A公司在货到后7日内支付剩余款项;若有一方违约,违约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

  后来,B公司发货后,过了7天A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于是B公司打电话给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和赔偿B公司的损失。由于A公司董事长在国外旅游,没有办法立即审批签字付钱,但是A公司承诺在董事长回国后会马上支付剩余的款项。

  B公司认为,A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把余款结清,那么A公司首先需要付清所有货款;第二由于A公司迟延支付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还应支付1万元违约金,之前给的定金则不退还。

  而A公司认为,支付的定金应该计算在货款里面,并且A公司并不是不愿支付货款,只是支付时间有些晚,不算违约,因此他拒绝支付违约金。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最终需要向B公司支付多少数额呢?

  【分析】

  首先,解释一下“定金”与“订金”的概念。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是差之千里。定金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指在合同订立前支付金钱作为担保。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其次,定金适用于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是指: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的,则另一方有权没收定金;相反,收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A公司作为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B公司可以没收A公司的定金8000元。在法律上,定金的性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与合同中的货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法律不支持A公司把定金抵扣货款的说法。

  再次,定金与违约金

  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是择一适用,要么适用违约金,要么适用定金。案例中A公司已经构成违约,那么B公司可以选择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金,也可以选择没收A公司的定金,但一般情况下只能二选一。

  【建议】

  1、人们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作为购买者,我们应当注意卖方所说的“ding金”是定金还是订金,二者相差甚远。假如真的因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为订金时还有可能将已支付的款项索要回来,但约定为定金可能就收不回了。

  2、若是站在卖方的立场上,为确保买方继续履行合同,降低合同风险,可与买方约定支付定金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

  3、定金数额并不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的,法律规定,定金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20%,在法律上20%部分仍作为定金,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

  4、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首先需要保留买卖合同文本以及双方发生买卖事实的证据,比如付款凭证、送货单、发票、对账单等。以便万一发生纠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