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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雇佣的个人与发包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7-05-16 15:10:35    内容来源: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曹某由老乡介绍至肖某处工作,工作地点为A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每天150元,由肖某安排工作并发放报酬。2013年6月22日,曹某在安装灯具时不慎跌落受伤。曹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于2013年3月9日至2013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A公司向仲裁委提供分包协议以及分包款结算凭证,称2012年1月,A公司与肖某签订分包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承建的某项目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分项交由肖某分包,分包内容包含承包价的计算以及结算等事宜。曹某称肖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分包关系与本案无关,不影响自己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成立。

  【争议焦点】

  分包方雇佣的个人与发包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主要表现为人身依附性,如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工作作息等,财产关系表现为劳动力价值性,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为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在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明确对劳动关系的确认进行了规定,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招录手续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或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等身份证件,是否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进行工作等。同时,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因此,分包方雇佣的个人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仲裁庭对于曹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