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有新规
更新时间:2017-01-03 15:19:22 内容来源: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关于“受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观念可以说是已经普及。但是,随着近些年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相应的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上限又放开,上述利率四倍的计算就逐渐失去了参照依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该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出了新的规定。
在该新的司法解释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而言:
1、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受司法保护。即民间借贷双方如果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继而出借人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2、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为无效,不受司法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36%,则超过部分应当被认定无效,即使借款人自愿支付了,借款人也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则为自然之债,即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请求力,但约定也并非无效。当出借人请求支付该部分利息时借款人可以拒绝;反之,当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了利息,那么这个支付是有效的,借款人如果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来说,如果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年利率为40%,借款到期后甲向乙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4万元。后甲听说受司法保护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于是甲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1.6万元的利息。那么,根据上述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36%部分的利息即0.4万元为无效,不受司法保护,即使甲系自愿支付,法院还是会判决乙向甲返还该0.4万元的利息,但基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即1.2万元为自然之债,甲自愿履行后无权要求乙返还,法院会驳回甲要求乙返还该1.2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