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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赌协议是否当然无效?

更新时间:2017-01-03 09:37:15    内容来源:   

  【案情回顾】

  2007年11月海富公司有限公司作为投资方,为世恒公司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融资。当时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及其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为投融资签订的《增值协议书》中约定了对赌条款:“如果2008年世恒公司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履行补偿,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后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远低于约定条件,也不愿履行对赌协议,故海富公司一纸诉状将世恒公司与迪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如美国、中国香港等地区有着广泛的适用且受到当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目前在我国PE界也广泛存在约定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关系。部分中国投资方为降低投资风险,常常会与融资方签订类似案例中的对赌协议。上述案例经历了一审、二审与再审,审理的结果天差地别。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对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时则是将对赌约定区分两部分:关于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确属无效,因为此协议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关于海富公司与迪亚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损害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有效。

  【律师点评】

  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于后续的法律实践依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这为以后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思路:首先,对赌协议并不当然无效,最高院的这一判决肯定了对赌协议的相对有效性,在对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法律法规时,可认定有效;其次,约定对赌协议时不能侵害其他利益方权益,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规制。

  根据以上法院审判思路,律师提醒并建议各位企业法人及投资人在进行投融资时应注意:

  1.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当立足于自己企业现实,不可盲目夸大公司前景,要认清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在知识缺乏的情况下可以询问专业会计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

  2.投资方在投资前要做好调查工作,在签订对赌协议时避免直接与目标公司对赌,也要避免约定固定投资回报。

  3.投资方为确保投资安全,可以与目标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担保人进行对赌约定,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限度地获得保障。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