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预约还是本约?
更新时间:2016-12-26 08:57:57 内容来源:
【案情回顾】
2015年2月16日,A公司及其股东甲和乙(下称“受让方”)与B公司及其股东丙和丁(下称“出让方”)签订《土地转让意向书》(下称“意向书”)一份。协议约定,受让方以总价X万元受让B公司在无任何债务(含或然债务)情形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地上建筑物、设备等附属设施所有权或丙、丁在无任何负债(含或然债务)情形下100%股权,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前签署正式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下称“正式协议”),明确相关细节问题。意向书签订后,受让方按约向出让方支付定金300万元。后因双方产生纠纷,未于2015年6月15日前签署正式协议。
2015年7月3日,受让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出让方之间的意向书,并要求出让方返还双倍定金。出让方遂提起反诉,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意向书,出让方返还受让方定金300万元;驳回出让方继续履行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意向书系本约还是预约。对预约合同(或称预约)这一概念,目前尚无立法上明确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可理解为预约合同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合同的合同。其表现形式除法条中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还有会议纪要等。预约和本约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预约合同不能要求强制履行,即不能要求强制签署本约。
本案中,意向书并未对转让的标的物系股权价值还是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地上建筑物作出明确约定,而股权和资产转让协议的主体及程序并非相同,故双方仅凭该意向书无法完成股权或资产转让行为;同时,意向书约定双方应就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再订立正式合同,也可以看出意向书的性质系预约合同。两级法院据此认定意向书系预约合同,不能要求强制履行,故判决支持受让方解除意向书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出让方继续履行意向书的反诉请求。
【延伸阅读】
意向书并非一律属于预约合同,在一定情形下,也会被认定为本约而具有完全的合同约束力,具有可继续履行性。如何认定意向书究竟是本约还是预约,一般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判断:1、是否具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完备的合同主要条款;2、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本案中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就是意向书中定金的性质。定金根据不同的性质一般分为以下五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及解约定金。不同性质的定金具有不同的功能。因此,为避免在产生纠纷后对协议中定金性质理解的不同,建议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对定金性质予以明确。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