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更新时间:2020-04-08 12:56:54 内容来源:
2016年11月,唐某以公司周转资金需要为由,请他的两位朋友袁先生、汤女士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袁先生、汤女士一起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袁先生以车辆提供抵押担保,汤女士个人提供保证担保。
之后,唐某逾期未还贷,人也不知去向,银行便通知袁先生、汤女士履行担保责任,替唐某还款。袁先生自己是开公司的,担心影响征信,于2020年3月份将银行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一并还清,合计63万元。因汤女士未履行担保责任,袁先生便来咨询律师,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汤女士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张林子律师
1、债权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例中,因袁先生、汤女士一并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双方未就各自担保范围进行明确约定,银行可以就袁先生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汤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2、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担保人履行担保职责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因此,由于袁先生与汤女士未就相互追偿进行约定,袁先生在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无权向汤女士追偿,只能向债务人唐某进行追偿。
一言概之,若担保人未就各自担保范围与债权人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担保合同中约定了可以相互追偿。因此,袁先生向汤女士追偿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考量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和良好信用,以及为他人作担保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然后根据自身情况,衡量是否提供担保,切莫因碍于情面就轻易为他人作担保。
此外,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共同担保之前,应当与债务人以及其他担保人签订书面协议,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