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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担保但未办抵押登记 要承担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8-05-30 11:02:51    内容来源:   

  韩先生与董先生是多年老友,去年年初,韩先生因经营资金周转紧张需要向陈老板借款300万元,由于借款金额好几百万,陈老板不大放心,韩先生便拉了董先生来,称董先生名下有一套位于城区黄金地段豪华小区的房产,市值估计在500万元以上,董先生愿意以这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陈老板一听,爽快借给韩先生3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按月付清,借款期限为一年。

  作为担保人,董先生将房产证交给陈老板持有。之后,陈老板将借款300万元通过转账给韩先生,陈老板与董先生之间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期满后,韩先生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陈老板向法院起诉,要求韩先生偿还借款,支付利息;要求董先生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对董先生提供的抵押担保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此,董先生认为:自己提供的房产担保没有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也就是抵押权不成立,因此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律师说法: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胡桂红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未登记仅为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在抵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基于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董先生不要以为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自己就可以免于承担担保责任。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并非废纸一张,而是可转换为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限担保责任。

  在韩先生与陈老板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抵押权并未设立,陈先生可以主张董先生在抵押物价值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不能就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胡律师提示: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不论是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都应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履行合同义务。

  对抵押权人而言,未办理登记就不能取得抵押权,也就不能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数额较大,债务人又有不动产资产的情形下,建议债权人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争取查封的在先顺位,日后清偿时会有“相对优势”。

  对抵押人而言,不肯办理抵押权登记,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义务和可能性,抵押人依然需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多少实际好处。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