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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员工肖像需谨慎,宣传不当或构成侵权

更新时间:2020-03-25 16:11:08    内容来源: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1日,李女士通过应聘进入某装饰公司担任设计师。2019年11月30日,李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办妥了工资结算、经济补偿金支付等事项。

  2020年3月2日,该装饰公司负责人收到一份律师函。令人意外的是,律师函里提到的内容与李女士的肖像权有关。律师函称,李女士认为该装饰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删除发布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涉及李女士的宣传视频及个人图文简介,并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公司负责人这才想起,在2018年4月,公司为提升整体形象,统一制作了包括李女士在内的各设计师的图文简介,并拍摄了一段时长1分30秒的公司宣传视频,里面也有李女士的8秒钟近景办公镜头。拍摄完成后,公司将该视频及各设计师的图文简介发布到了公司网站主页、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推广。

  公司负责人认为,“当时李女士是积极参与的,虽说当时是口头同意,没有书面留存证据。但通过宣传也扩大了她的业务影响力,明明是好事,怎么就变成公司侵权了?”公司负责人很是不解,就此问题咨询了律师。

  【律师解析】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当然,自然人的肖像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为了新闻报道而制作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可不经自然人同意,但不得侵犯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等。本案中,该装饰公司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宣传内容,是为了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具有营利目的。在李女士离职后,公司未经肖像权人李女士的同意而继续使用涉及其肖像的视频、图文简介进行宣传,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其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肖像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李女士在律师函中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第一,李女士离职后,有权要求公司停止侵害,即删除未经其许可使用肖像权的宣传内容,并赔礼道歉。从劳动关系的存续状态来看,在职期间,李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根据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李女士当时也没有提出反对,公司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及其肖像的宣传视频、图文简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常理。但离职后,双方已丧失了人身依附性的基础,此时,公司未经李女士的同意继续使用其肖像,显然不合理。

  第二,李女士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应当明确损失数额。从2019年11月30日李女士离职,至2020年3月2日公司收到律师函,时间跨度有3个月之久。其间,网站、微信公众号仍发布着相关内容,公司对此存在过失,李女士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李女士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明确损失数额。比如因侵权造成哪些直接损失,为善后处理支出了哪些费用,因侵权哪些可得利益丧失了,间接损失了多少利益等。

  第三,李女士对精神抚慰金的要求难以实现。公司发布的相关内容,对李女士的形象宣传是正面的、积极的,宣传目的符合公司和个人的利益追求,公司的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其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李女士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在实务中较难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

  本案中,该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通过法律咨询,意识到了自身在宣传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及时与李女士取得联系,表示歉意,删除了相关内容,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化解了矛盾纠纷。律师建议,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建议公司在推广宣传前,先和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肖像权使用协议,同时也可以适当给予员工奖励,达到双赢的目的。

  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锴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