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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需谨慎,违约条款要明确

更新时间:2017-11-14 11:10:15    内容来源:   

  合同既是保障,亦是约束。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疏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这使得守约方在交易中承担了更多的法律风险。

  笔者接触过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2012年7月22日,某建设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协议》,约定物资公司供应总价款为80万元的钢材,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时支付总价款的30%,全部钢材送至某工地后建设公司付清剩余款项。签订协议后,物资公司按约向建设公司提供了80万元的钢材。但,建设公司后续拖欠货款10万元。经多次催款未果,物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2012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庭审中,建设公司对欠款无异议,但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不用承担逾期利息损失。

  建设公司的辩解是否有“理”呢?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资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对价,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可见,物资公司因建设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得到保护。

  而,建设公司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认为自己和物资公司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以此就规避了赔偿责任,是不妥当的。本案中,法院亦认为物资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变化,主客观世界纷繁复杂,合同得不到履行或不按缔约人的预先设计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尽管有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但是我们更应当谨慎地签订合同,并注意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能够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陆锴)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