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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后,是否享有民事权利?

更新时间:2019-07-28 17:44:40    内容来源:   

  票据过期了,还能将款项兑现吗?

  最近,一家“马大哈”公司愁秃了头

  A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合法持有一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记载:出票人B公司,收款人C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13日,付款银行为D银行,金额为3万元。汇票几经转手后,A公司系最后持有人。

  2019年2月18日,A公司向D银行主张票据权利。同日,D银行向其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认为A公司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其主张票据权利,已经丧失票据权利。

  A公司认为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时其仍享有民事权利,故到法院起诉D银行,要求D银行返还3万元。

  庭审中,被告D银行辩称,对A公司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该票据真实无误,票据上的款项现在依然存在。虽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已经丧失票据权利,但A公司现主张民事权利,其愿意依照法律规定返还相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法条链接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第十八条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法庭判决

  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中,A公司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涉案银行承兑汇票,成为最后合法持票人,应享有取得票据金额的权利。但A公司未在二年的法定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为消灭。因此,本案被告以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向原告承兑,并无不妥。但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法庭审理中,D银行对A公司诉称以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该票据真实无误,票据上的款项依然存在,其应当将该款项交付给真正的权利人。故法庭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收到汇票后要及时行使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