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未上交货款 公司起诉客户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9-05-23 14:47:39 内容来源:
小王是杭州A空调设备公司的销售业务员,老张夫妇是等待装修的业主。老张夫妇与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中央空调。合同中约定了空调的型号、价格、安装时间等权利义务,由业务员小王进行对接。
空调安装完成后,A公司却向法院起诉老张夫妇,称客户未支付空调的货款。
庭审中,老张夫妇很委屈地表示,的确向A公司买了一套中央空调,并且已经安装完毕,对产品也满意。而全部的空调款项,在2019年2月底就已经支付给对接的业务员小王。
老张夫妇称,此次的买卖,从始至终与他们联系的都是小王,他们也相信小王能够代表公司收款。直到得知被A公司起诉,才知道小王已经辞职,A公司确未收到货款。
A公司表示,小王之前确实是公司的销售业务员,与老张夫妇进行对接,但已经离职,公司没有授权小王收款,小王收到款项后也没有上交给公司。A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小王的辞职报告及社保中断证明。
法庭经过审理发现,今年3月初,小王向A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也是在3月初,A公司通过网上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中断为小王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申请当天当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核准。进一步审查后,双方合同中并没有对收款人、付款账号等进行明确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老张夫妇在2019年2月底付给小王空调价款对A公司是否发生清偿效力。法院最终持肯定意见,认为老张夫妇付给小王空调价款对A公司发生清偿效力,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是为何?法官解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A公司的经办人是小王,小王代表A公司收取货款是合同项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于职务代理行为。
同时,在合同中并未对付款方式、付款账号以及收款人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特别明示老张夫妇支付空调价款不能支付给小王,老张夫妇也不清楚A公司内部对小王在收款权限问题上是否存在限制。即便存在该类权限限制,老张夫妇作为善意相对人,其信赖小王有权代表A公司收取上述合同项下的价款,老张夫妇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在小王的辞职报告及社保资料中可见,老张夫妇支付给小王货款的时候,小王在法律上身份仍属于A公司的职工。综上,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支付给小王的价款对A公司是发生清偿效力。
小王收款后未及时交付给A公司,给A公司造成损失该咋办?法院建议A公司依法另寻途径解决,来维护公司的利益。
法官提醒: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对于付款方式、收款账户等信息的约定均是必要的。同时,卖方在交货后要及时让买方签收确认,买方在付款后也要及时索要收据等付款凭证,来维护好自身的交易安全。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