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说法】三年前出具的借条会“失效”吗?
更新时间:2019-03-28 21:22:55 内容来源:
小杨和小王是多年好友。2015年3月30日,小王声称要去外地投资一个项目,向小杨提出借款20万元,承诺半年内就可以还款。小杨当天就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小王。小王还出具了借条,约定2015年9月29日归还借款。
然而,到了2015年9月底,小王却没有按照当初约定还钱。之后,两人又见过一面,小王跟小杨大谈创业艰辛,却丝毫不提还款之事。小杨想着朋友肯定是碰到了难处,所以不提还款之事。
2016年整一年,小王没有回杭州。小杨想还款这事电话说不清楚,事情就搁置了。到了2017年8月31日,小杨发短信催小王还款,谁知小王竟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
事情就这么拖了好几年,小杨听同事说起,借条超过三年要失效的。小杨这下真的急了,于是前来找律师咨询。
律师解读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俊
01 民间俗称“借条失效”,其实是指借条超过诉讼时效。
“借条失效”并非法律术语,与之相关联的是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换句话说,如果借条超过了诉讼时效,小杨向小王主张还款的权利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02 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起,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普通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的2年调整为了3年,而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03 本案中,小杨的20万借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01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小杨和小王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9月29日,小王未归还借款,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本案例的借款发生之时,《民法总则》尚未施行,故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02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其中一项制度便是诉讼时效中断,这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的制度。
上述案例故事中,小杨向小王发送了要求他返还借款的履行请求,故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可以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如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
03 小杨可以主张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而非《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上述案例故事中,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也就是说,上述案例故事中,即便不考虑后续出现新的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形,小杨只要在2020年8月31日前起诉依然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当然,律师最后仍想提醒的是,为人诚信第一,欠钱不应是大爷,患难之际亲友伸手援助值得永生感恩。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