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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偷偷转移私人财产,“债主”权益受损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3-18 17:24:26    内容来源:   

  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从事外贸工作的薛某陆续从萧山某纺织公司购买棉纱等货物,起初薛某都能按期交付货款,然而后来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期付款。截至2017年10月,薛某共欠该纺织公司货款670万元,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2018年1月,纺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支付货款,在起诉中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在保全过程中纺织公司发现,薛某将一套与妻子共有的房产于2017年6月无偿赠与给了儿子,并将主要财产都进行了转移。这样一来,纺织公司即便胜诉,可能也要遭遇执行难的困境。

  由于薛某的无偿转让行为给纺织公司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在律师的建议下,2018年5月,纺织公司以债权人撤销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薛某与妻子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的行为。

  那么,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就是,纺织公司以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薛某与妻子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大家又是怎么看的呢?

  律师解读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腾远律师事务律师 曹钢

  要知道这样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首先,我们要看看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行使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债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导致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本案中,债务人薛某在明知尚欠纺织公司货款的情况下,以赠与的方式,无偿将与妻子共有的房产转让给了儿子,这一行为对债权人纺织公司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因此纺织公司可以对薛某、妻子、儿子的行为进行撤销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而《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那么债权人在遇到类似于本案中的情况时,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撤销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撤销权有行使范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只对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保护;二是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限于其债权额度范围内。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有除斥期间。债权人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一年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开始计算,五年为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而本案中债权人甲公司在2018年1月向法院起诉之时发现债务人薛某的无偿转让房产行为,并与2018年5月向法院以债权人撤销权为由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间。

  律师提醒

  对于那些明知负债,想通过转移财产来达到规避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法律救济途径。同时,债权人也应注意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期间等规定,亦不能因为法律规定而懈怠行使撤销权,致使过了除斥期间,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