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换货后,还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么?
更新时间:2020-09-03 17:38:49 内容来源:
互联网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在网上购买各类商品,今天要讲解的案例便与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一项主要权利——“七天无理由退货”有关。
张女士(化名)前段时间在某服装网店相中了一款衣服,店家根据其提供的身高、体重信息,建议其购买S码,张女士依照店家的建议下了单。
衣服寄到后,张女士试穿时觉得S码小了些,便向商家提出要更换为更大的M码,不巧的是该款式的M码正好没货了,张女士本打算作退货退款处理,但店家又向其推荐了另一款有M码存货的衣服,提出用这款衣服来替换,张女士接受了店家的建议,并将之前的衣服寄回。几天后,新的衣服寄到了,张女士试穿后发现这款衣服穿上又有些显大,还是不满意,于是再次向店家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可店家这次却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
为此,张女士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了该店铺,消协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开始与店家交流了解情况,店家表示第一次给消费者换货,是因为其在收到货物后七天内提出退换,店铺也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寄出,但张女士换货后又再次要求退货,此时距离第一次签收已经超过了七天,店家认为张女士已经不能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了。同时店家还表示,店内很多衣服尺码不全,如果都像张女士这样换货退货,他们的生意也很难做。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孙建萍 律师
看完案例后不难发现,争议发生的原因是双方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理解不同,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两个问题:
换货之后是否还能提出无理由退货?
首先我们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从法条中不难看出,“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网店、电视购物等具有“非现场”特征的销售模式中,这是因为在此类购物渠道中,消费者无法接触到商品的实物,容易出现到手商品与描述不符的情况,立法的目的便是为了弥补这种缺陷。
而无论是直接选购的商品还是退换而来的商品,都只有在收到后才能对实物进行试用、检验,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着同样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对于退换而来的商品也可以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换货之后提出 “七天无理由退货”,如何计算时间?
那么这个时间要从何时起算呢?以本案为例,张女士第一次收到衣服后不满意,打算退货,但在商家的劝说下选择了换货,看似是同一笔交易,但实际上双方的第一次合同已经终止,换货的行为是双方自愿签订第二份合同,七天的期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具体的计算方式应该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因此,自签收次日起的七日内,张女士都可以向商家提出无理由退货。店家以距离第一次签收已超七天为由拒绝张女士的请求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在消协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后,店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了张女士的退货要求。
律师提醒
“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立法者出于平衡考虑,也为这一权利设置了一定的限制。首先除非是双方另有约定或者购买了运费险,否则退货的运费要由消费者承担,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中也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比如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商品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暂行办法》第八条还注明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的状态,否则商家有权拒绝退货的请求,至于怎么样才算完好,《暂行办法》中根据商品种类的不同有着详细的界定标准。因此,作为消费者不妨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学习一下上述法条,以便在遇到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