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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小工绊倒骨折起纠纷 援助律师倾力调解速化解

更新时间:2020-05-25 11:01:59    内容来源:   

  2020年3月,河上镇的郭某来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并要求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指导郭某填写了申请表格,对其经济困难状况书面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当即受理并指派中心专职律师胡律师承办案件。

  受雇他人做小工

  摔倒骨折需固定

  经了解,2019年2月底,郭某被陈某叫去王某家做小工,负责帮忙拌沙灰、递工具、拎水泥等工作,约定工资为200元一天。2019年3月11日,郭某在王某家干活时被梯子绊倒受伤,后在萧山区中医院住院治疗35天,进行了左髌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等伤势逐渐好转后,郭某再次住院8天拆除内固定。在此期间,陈某支付了郭某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护理费。

  三方相聚谈意向

  相互推诿拒赔偿

  郭某出院后在家属的陪同下找到陈某及王某协商赔偿事宜。陈某称自己已垫付郭某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护理费,尽到了责任,剩余的钱应该由王某支付。此外,陈某认为郭某提出的要求过高,没有依据,认为只要付清住院费用即可。而王某则称自己已和陈某签订协议,约定一切事故均与其无关,由陈某自行解决。郭某称只要陈某与王某能尽快解决此事,减少自己的损失,金额方面可以商量。但是陈某与王某仍坚持己见,最后三方不欢而散。

  无奈之下寻法援

  律师助力速解决

  胡律师在听了郭某的陈述后,建议郭某先去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具体时间。只要有鉴定结论,那么郭某的赔偿要求便有据可依了。

  一周后,郭某拿到了鉴定结论,误工期为180日左右,护理期为90日左右,营养期为60日左右。在此基础上,胡律师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向郭某作了细致的讲解,并依照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把其中的责任分配和风险告知了郭某。

  郭某听完胡律师的详细解释后,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来主张权利,但是考虑到目前走诉讼程序时间太长,且三人早前便相识,不想闹得太僵,询问胡律师是否有比较缓和的解决办法。胡律师告知郭某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如果三方能谈成,郭某所担心的问题就解决了。郭某表示愿意调解。于是,胡律师整理了相关材料,并联系了三方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陈某和王某依然互相推诿责任。胡律师向陈某和王某解释了《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陈某和王某系赔偿主体,以及郭某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是完全合法合理的。最终三方达成了协议,本案案结事了。

  律师点评:

  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在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以房东为例,主要可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雇佣关系,即房东直接雇人,与做工的雇员形成雇佣关系;二是承揽关系,即房东承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开展建房活动。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房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大小的不同。

  若是雇佣关系,则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是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还有一个因素需要侧重考虑,就是在疫情期间,所有的诉讼活动因为限流的原因而拉长了过程时间,而受援人希望快速、和平解决本案,于是律师当机立断促成了人民调解,既方便了各方当事人,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更利于纠纷的解决。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