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历光鲜确系造假,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更新时间:2020-04-30 19:51:32 内容来源:
4月29日,正值五一劳动节前夕,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斯先生的履历看起来很光鲜,履历显示,2007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曾就职于某知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中均有组建团队、领导团队的经历,具备一定领导、组织能力。
2019年3月8日,基于斯先生丰富的从业经历和优秀的领导能力,Z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书,任命其为财富管理部经理。可是好景不长,到了5月21日,Z公司以斯先生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实习期还没过就被解聘,这是为何?2019年12月,心有不甘的斯先生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裁决,Z公司应支付斯先生赔偿金1.2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7920元,并为斯先生缴纳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应负担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
但是,Z公司不认同该裁决结果,称斯先生入职时伪造关键履历,系欺诈公司。2020年1月2日,Z公司将斯先生诉至萧山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且Z公司无需向斯先生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更无需为斯先生补缴社保。
“事实上,我只在保险公司工作了8个月左右,在投资公司工作了10个月左右。”庭审中,斯先生承认自己在入职时递交的履历存在不实内容,夸大了自身的业务能力,但自己在保险行业及私募基金行业确实有多年工作经验。整体来说,斯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欺骗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Z公司与斯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Z公司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斯先生的实际工作情况与应聘时的陈述有明显较大出入,属于虚假陈述,故该份劳动合同应属无效,Z公司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醒
审判实践中发现,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往往会设置较高门槛,有的劳动者为突出竞争优势,会通过伪造履历等方式“自抬身价”。履历中关于从业经历以及学历等关键内容如与实际有较大区别,就会影响劳动合同效力。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伪造履历。不然,只要是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