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房贷虚开“收入证明”,竟惹上这样的麻烦……
更新时间:2019-09-20 15:02:52 内容来源:
2013年3月,小陈入职于萧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恳,表现优异,经过五年的努力,工资从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涨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陈与公司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劳动合同约定:
每月工资收入为当地月基本工资+销售提成(提成比例及发放方式按公司制度执行)。
2018年6月,小陈为了购置房屋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300万元,每个月按揭还款金额为15000元左右,根据小陈的申请,银行要求小陈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于是,小陈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为他开具每年年薪18万元以上的收入证明,以满足贷款审批需要。公司同意为小陈开具该“收入证明”。
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具体内容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自2013年3月份开始为我司员工,在我司担任销售岗位,所得年薪为人民币18万元。上述情况若与事实不符,本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本公司员工陈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资收入。本收入证明仅限用于办理银行贷款用途。”公司还在落款处盖章。
2019年3月,公司因经营方案调整而进行裁员,小陈收到了辞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于工资计算数额产生了争议。
小陈认为:自己持有公司盖章确认的“收入证明”,同时他还提供了公司的工资制度,证明公司每个月发放工资都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打入其银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过报销票据等方式进行现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银行流水中体现的6000元。结合“收入证明”,要求按年薪18万元的标准计算每月工资为15000元,公司应给付90000元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根据小陈提供的银行流水信息,认可其每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小陈工作已满六年,因此公司愿意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计36000元。至于小陈所提出的超过6000元部分的工资,公司不予认可。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胡桂红 律师
第一
何为“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第二
“收入证明”的法律效力如何?
用人单位一旦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那么此证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用人单位自身产生法律效力,也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虽然在出具该份“收入证明”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都是知晓实情的,但这一份加盖了公章的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虚假事实。
因此,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收入证明”就将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本案例中,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为小陈开具的“收入证明”是虚假的,且公司与小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因此该份“收入证明”无论是在仲裁庭上还是在法庭上,都将具有证据效力。
第三
虚开“收入证明”对第三方有何影响?
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在虚开“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银行根据用人单位所开具的虚假收入证明而批准并发放了超过贷款标准的房贷,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1.用人单位需要提高开具“收入证明”的法律风险意识,切不可虚开“收入证明”,坚持合法合规行事,谨慎保管好公章,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得不偿失了。
2.在某些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有员工会为了获得高标准补偿而提出要求开高收入证明,这种行为属于“伪造证据”,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