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吗?
更新时间:2016-12-05 15:41:54 内容来源:
【案情回顾】
黄某是某公司的行政主管,2012年3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期间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得到同事和老总的一致好评。2015年12月,公司人力资源部接到黄某的辞职申请,鉴于黄某在公司优秀的工作表现,人力资源主管多次挽留,但黄某去意已决。后黄某在辞职手续未办完的情况下就已经毅然决然地离开了公司。转眼到了2016年3月,黄某的家人带着一叠厚厚的药费单据找到公司,告知公司黄某在一个月前被确认为癌症,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要求公司为黄某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并支付黄某住院以后的病假工资。公司认为:黄某已经于2015年12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早已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不再承担劳动法律义务,黄某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病期间的待遇也不应当由公司承担,所以拒绝了黄某家人的要求。2016年5月,黄某的家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黄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病假工资3万余元并报销医疗费用。
【仲裁结果】
2016年6月,经调解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虽然黄某已向公司提出辞职,但由于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黄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相关的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裁定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具了带有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签字批准的黄某的书面辞职申请作为证据,要求法院确认公司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12月解除,无需支付病假工资,无需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审判决结果】
2016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黄某自住院以后的病假工资;为黄某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由于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公司与黄某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点评】
在本案庭审时,公司拿出了带有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签字批准的黄某的书面辞职申请作为证据,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已经解除。而黄某家人提出了“光有人力资源部主管签字批准,不能代表公司”的意见,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本人认为人力资源部主管签字批准能否代表公司的意见,应当通过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部门职责和权限来判定。公司能否提供证据证明人力资源部就是代表公司处理人事的职能机构是决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本案当中,公司只提供带有人力资源部主管签字批准的辞职申请,是不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关系已经解除的。
解除劳动关系,履行法定程序是必须的。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显然公司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解除手续,属于违反法定解除程序,所以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既然劳动关系存续,公司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义务。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