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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萧山多家企业被罚

更新时间:2021-11-08 19:55:10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近日,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对多家用人单位就“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每家罚款额度均在5万元以上。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引以为戒,及时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及时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后搜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注意: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作者:记者 盛凤琴 通讯员 吴国华 章燕青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