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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出意外 苗木受损谁来赔?

更新时间:2021-11-05 16:45:19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案例:

陈先生和王先生(均为化名)都是苗木商,常年从事苗木交易。今年苗木销售旺季时,王先生有一批优质苗木在运往萧山的途中,陈先生得知消息后有意购买,就主动与王先生联系,签订了该批苗木的购销合同并支付了价款。

不料,运输苗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批苗木大半受损。双方为赔偿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于是,陈先生来到萧山区矛调中心咨询律师。那么,该批苗木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锴对此进行了回答。

案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由此看来,该批优质苗木因交通事故毁损的损失,应该由买受人陈先生承担。

律师解释,本案属于典型的路货买卖。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中的标的物。本案中,王先生运送的优质苗木是在途货物,在运输的途中,陈先生和王先生签订了该批苗木的购销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买卖合同即成立。据陈先生的陈述,购销合同极为简单,仅约定了品种与价格,其他均是空白,谁知签约后第二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陈先生作为买受人,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理应承担该批苗木毁损、灭失的风险。

但是有个情况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向买受人隐瞒事实,那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提醒,路货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尽量签订完整的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免约定不明产生矛盾。其次,建议出卖人对在途运输标的物进行投保,并在交易完成后一并将保险单转移给买受人。

万一发生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免去了双方为标的物损失产生纠纷的烦恼。


作者: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司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