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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内劳动合同期满 公司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更新时间:2021-11-05 16:16:19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案例:

2020年9月1日,小美(化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今年6月份,小美怀孕。8月底,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告知小美,9月份公司将不再续聘小美。公司还表示,因为只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所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美则认为,自己尚在孕期,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最后表示,小美的岗位已经另外聘请了一个员工,公司愿意支付小美经济补偿金,因为小美在公司工作了一年,所以补偿其一个月工资4000元。

女员工孕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能终止劳动合同吗?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桂红进行了解答。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不再聘请小美,不再为小美发放工资、购买社保保险,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那么,小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小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结束。

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主应重视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也要做好分内事,如果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可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司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