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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每亩最高处罚75万元

更新时间:2021-09-13 10:43:37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为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粮食安全,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严格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记者从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了解到,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测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或将面临最高每亩近75万元的罚款。

目前,按浙江省规定,萧山区的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或省级高速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是每平方米112元,也即每亩74666.67元。按此测算,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也即处每亩149333.33元以上373333.33元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也即处每亩373333.33元以下746666.67元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近每亩75万元。

那么,永久基本农田除了种水稻还可以种什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有关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

规划资源萧山分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萧山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在做到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并完成上级下达的早晚稻和小麦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水田除了种植水稻外,还可以种植芋艿、莼菜、莲藕等其它水生作物,旱地可以种植小麦、玉米、番薯、豆类、花生、亚麻、蔬菜等旱生作物。


作者:通讯员 俞淑 记者 王俞楠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