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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打欠条 法院是否支持要回?

更新时间:2021-09-13 10:26:13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案例:

女方想结婚,男方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当一份欠条成为“分手费”的“凭证”,能真的把这笔钱拿到手吗?

章女士和杨先生是同事,双方都是离异状态,在杨先生的追求下,双方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章女士一直以结婚的心态与他交往。2018年上半年,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但杨先生找各种理由不肯结婚。无奈,她选择手术终止妊娠,双方感情出现了严重的裂痕。2018年10月,两人分手。2019年7月,双方在公司发生激烈言语争吵。后经过协商,杨先生向章女士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女方36万元分手费。签字后,杨先生一直不肯支付这笔钱,章女士准备起诉他。

约定的“分手费”是否有效,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份“欠条”?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钢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说法:

“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基于双方自愿,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是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以金钱补偿“青春损失”,则有违公序良俗,法律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保护的。

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认定,杨先生虽出具“欠条”,但实际上是因为分手而产生的金钱纠葛,俗称“分手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故章女士诉请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当的民事权益,双方所订立的“欠条”及其约定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章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也予以维持。

那么,如果“分手费”以借条的形式存在,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需要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既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欠条、借据等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有实际交付。

若双方无实际的借贷往来,仅通过欠条、借条为“分手费”披上一层外衣,那么该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效力认定。

如果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但是,对于其他的所谓“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费用,都属于私下的约定,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所以如果闹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作者: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司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