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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今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1-09-01 16:55:35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问:新安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去年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88.6%。但是,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问:新法与旧法相比,条款有什么变化?

答: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9条(含附则),之前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含附则)。新法与旧法相比,延续了7个章节,条款数量增加了5条。

问:新安法定义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了明确规定。

2.贯彻新思想新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突出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3.明确“三个必须”原则。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新安法对企业的主体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答:1.压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等。

2.完善相关负责人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大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加强安全生产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4.加大对从业人员关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功能。

6.明确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7.突出问题专门规定。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问:新安法明确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1.强化政府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对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空间布局、联防联控,基层体系建设和工作职责等作出规定。

2.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将本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合作,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问:新安法大幅提升了违法处罚力度,具体有哪些?

答:1.普遍提高罚款额度。新法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惩戒力度。如修改后的第114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额度可高达1亿元。

2.新增按日连续处罚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坚决严厉打击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恶劣违法行为。

3.加大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规定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4.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曝光力度。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问: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为新安法实施做了哪些工作?

答:1.全方位宣传引导。结合“八五”普法规划中的“法律七进”、12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活动,在广场、商场、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在重点企业、大型建设工地等重点区域,通过悬挂标语、设置宣传栏、播放公益视频、开展咨询、趣味竞答、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专家巡讲、开设宣讲课程等形式进行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制作新《安全生产法》相关的短视频,在微信、微博、电视、网络等媒介上进行传播;在广播、报纸上播报、刊发新《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有效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确保2021年底实现全区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覆盖率100%。

2.多角度学习培训。分时段、分批次、分层次组织开展学习培训,逐步做到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业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全覆盖。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六大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培训;除上述高危行业以外的企业(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逐步开展学习培训。


作者: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