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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企试水“同股不同权”登记

更新时间:2021-09-01 16:45:52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完成了对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不同权”相关章程备案手续。实施“同股不同权”登记,对萧山来说意义深远,不仅能吸引优质企业落户,留住更多优质的高科技企业,还将吸引更多资金投资科技创新企业,有利于促进萧山的商业环境更加优化成熟。

探索科技型企业“同股不同权”,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十项举措之一。萧山率先试点,允许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差异化表决权公司治理结构。待条件成熟,“同股不同权”登记将进一步推广至全市范围。

“同股不同权”,又称“特殊股权结构”,即相同的股份,不同的权利,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股权架构。“同股不同权”通常表现为“AB股架构”,即将普通股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股一般由创始股东及其团队持有,在行使重大决策权时,拥有特别表决权。B类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此类股东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故在做出重大决策时,管理层可以保证一定的控制权。

实施“同股不同权”登记有哪些好处?

最直接的好处是有利于保持创始人的控制权,通过融资促进企业发展。“同股不同权”机制,一般都是由企业的创始人安排的,希望通过保持创始人的控制权,让企业更好地发展,不用太担心股权的稀释问题,企业家也能放心地通过融资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实施“同股不同权”,还可提高企业决策效率,有利于企业长期战略的实施。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由于股权融资的需要,创始企业家的股权被不断稀释,随着股权的分散,股东的增加,企业的决策权更加分散,势必导致企业决策效率的降低,“同股不同权”可以避免产生这样的问题。此外,短期行为问题一直是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随着股权的分散,为了取悦股东,企业经营者往往更加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长期利益,如果有“同股不同权”安排,一定程度上可以让经营者更加注重公司的长期利益,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对企业来说,实施“同股不同权”登记还有利于防止恶意收购。在该机制下,利用特别表决权的放大作用,1股特别表决权股票可以抵10股甚至更多的普通股,同没有“同股不同权”安排相比,成倍地提高了收购成本,有利于防止来自资本市场“野蛮人”的恶意收购。


作者:记者 杨圆圆 通讯员 张尧北平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