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女生娃后 40岁男友不知所踪 非婚生子权益该如何保障?
更新时间:2021-08-27 19:15:07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40岁男友不知所踪
非婚生子权益该如何保障?
案例:
小刘(女)高中毕业从老家安徽到萧山打工,工作中认识了同来萧山打工的陈某。陈某年近40岁,已经在萧山打拼了十来年,事业小有所成。平日里,陈某在工作、生活中对小刘颇为照顾。他告诉小刘,自己已经离婚。涉世未深的小刘并未有所怀疑,而是渐渐被他打动,两人于2019年开始交往。
然而,花季少女憧憬的美好未来,很快被现实浇了一头冷水——2020年,小刘发现自己怀孕了,遂向陈某提出结婚。直到这时陈某才坦白,自己压根没离婚,但跟妻子已经分居很久。
小刘的怒火无法压抑,她决心打掉孩子,彻底与陈某断绝来往。可是,命运再次与她开了个玩笑:经检查,医生说小刘身体条件不佳,如果不要这个孩子,以后怀孕概率非常小。再三考虑之下,小刘还是于今年3月生下了孩子。
此后,陈某玩起了失踪,电话、微信都联系不上。小刘走投无路,决定来到萧山区矛调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咨询。她提出两个问题:陈某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她能否向陈某主张孩子的抚养费用?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剑为其作了解答。
律师说法:
首先分析是否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及批复,认定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再登记结婚;二是与已经登记结婚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而小刘与已婚的陈某既未登记结婚也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不能构成重婚罪。
其次分析是否能主张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另据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据此,小刘可以向陈某主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收入的20%—30%。
作者: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司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