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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1-08-24 10:34:21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维护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主要为经济适用住房、公(廉)租住房。

二、此次集中整治重点为全区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及公(廉)租实物配租房源违规转租、转借情形。

三、保障性住房领域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违法违规情形

1.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2.未取得完全产权,违规出租的;

3.2014年11月27日(含)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的。

4.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5.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违法违规情形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三)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违法违规情形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配租资格的;

2.将廉租住房保障房源转让、转租的;

3.将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4.无故拖欠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5.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用途的;

6.违反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其它行为。

四、责任整改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保障家庭需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于收到《告知函》10日内自行整改完毕。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房产中介必须主动配合整治工作,检举揭发违法违规人员,不配合整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逾期未整改且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要求的,将根据《杭州市萧山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萧政办发〔2008〕159号)、《杭州市萧山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4〕197号)、《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4〕225号)、《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08〕15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保障性住房合法善用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应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合法合规使用,并积极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82651962、83819101、83819102、8387532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3日


作者: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