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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单方违约 还能拿回“定金”吗?

更新时间:2021-07-15 17:59:24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案例:

今年年初,王女士(化名)因生产经营需要大笔资金投入,向银行申请办理了贷款,另一边与某金融代理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银行审批同意了其贷款申请,王女士遂放弃继续要求该金融代理公司为其办理贷款。但王女士提出,当时缴纳了5000元定金,该公司实际并未付出任何工作,应该将该笔定金退还。

那么,这笔钱能退吗?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杭元就此进行了解答。

律师说法:

王女士的该笔钱款是否属于定金?从王女士签订的合同中可以看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而是约定王女士应当支付2万元“咨询服务费”,预付5000元。

合同还约定,如果王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还应当支付咨询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也就是说,仅根据合同约定的话,王女士的违约行为需要支付1万元违约金,扣除预付的5000元外,王女士还需要支付5000元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过分高于金融代理公司的损失的,王女士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其实,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也发生了改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为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来看,即使5000元定性为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女士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愿意履行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也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作者: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司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