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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改”为加盟费 “烧脑”合同如何解?

更新时间:2021-06-25 19:46:38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案例:

首付三成买车,两年保底物流收入40万元,这样的好事你信吗?最近,倪某(化名)就信以为真,和A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现场转账5万元。合同中约定购车款为17万元,其中购车定金为5万元。但实际A公司口头告知他,该5万元系后续物流保底的加盟费用。

由于倪某拿不出这么多钱买车,于是根据A公司的指示来到B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车辆转让款为12万元,回租给倪某使用,倪某需支付租金。同时,他同意B公司直接将车辆转让款打给A公司。

提车后,倪某又到C公司签订了《业务加盟合作协议》:C公司提供运输货物的货源、费用结算、业务调度等工作,保证倪某两年运费收入达40万元,若两年期满未能满足前述保底条件,双方协议解除。

之后的“剧情”,就是C公司未给倪某提供物流货源,倪某拒绝支付租金,被B公司告上了法庭。

倪某需要承担租金吗?现场转账的5万元到底是定金还是加盟费用?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子进行了分析。

律师说法:

针对倪某主张的“购车定金实为加盟费用”,他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若倪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一般来说,《购车合同》中的定金约定会被认定有效;若倪某提供证据经法院认定可以证明,则加盟费按照加盟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是否退回。

再来看B公司与倪某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当然,如果倪某可以证明,B公司干预他选择车辆,损失主要由B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无过错,那么他也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作者: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司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