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费“摇身一变”成借款?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可没这么简单
更新时间:2021-04-26 11:32:28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周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装修工,拥有自己的施工团队。通过朋友介绍,2018年8月,周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了甲公司的装修工程。随后,周某找到材料商王某,用王某的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按照约定,这份合同的价款除去装修所需的材料费,还包含了周某的施工费。
2018年10月份,工程施工完毕,经三方核对,周某可得施工费28万元。2018年10月10日,王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周某转账28万元。至此,此次装饰工程合作结束,周某认为各方就该工程款项已经结算清楚,各方均无纷争。
然而谁能想到,2020年1月,周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电话,被告知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了他,理由是上述28万元系王某个人出借给周某的借款,证据就是28万元的转账记录。
那么,本案仅有转账28万元的银行凭证,法院会依此判定“周某欠王某28万元”吗?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陶虹对此作了解答。
王某主张与周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就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除了“银行凭证”以外,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所谓“借贷合意”,就是款项交付是基于周某有向王某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同时,王某也表示愿意出借。简单来说,要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一致认可该笔款项的性质系“借款”。
本案中,除去“转账凭证”,王某没有提供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来证明与周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之合意。对于具体的借贷事实,例如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王某显然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况且,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他也没有向周某催讨,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明显不符合一般社会认知的日常交易习惯和常理。
综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返还28万元借款的诉请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也就是说,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的前提下,仅凭“支付凭证”是难以认定为“借贷”的。
律师提醒,在日常民间借贷行为中,作为出借方,在款项交付前,一定要留下借条、欠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的债权凭证,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若是现金交付,则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收条以证明款项交付到位,或录音录像以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作为债务人,还款最好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进行偿还,留有资金痕迹。若是现金还款的,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用以证明自己的还款。
出借方与借款人不具备借贷合意时,不要凭借转账记录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若是虚假诉讼,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司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