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追尾前车 乘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谁出?
更新时间:2021-04-14 17:01:53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案例:
2020年10月,出租车司机石某开车载着乘客王某,在行驶途中追尾前方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王某和被追尾司机无责。
事故中,出租车上的乘客王某手腕骨折,经评定,其伤势已构成了十级伤残。王某以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石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十余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石某认为,自己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要赔偿他没有异议,但应该由保险公司出钱。保险公司则拿出了其与石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中已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
那么,王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该笔赔偿费用又该由谁来承担呢?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建萍给出了解答。
律师说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称精神损害赔偿,要想得到法院支持,一般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能证明自己的名誉、荣誉、隐私等权益受到了侵害,又或者自己因侵害构成了残疾。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王某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此案是否适用民法典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虽然事故发生早于民法典的生效时间,但考虑到王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出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王某要求支付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支持其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医疗费等其他合理损失据实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合同已列明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付,故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司机石某个人承担。
律师提醒,若遇到类似情况,在支出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材购置费等费用时,一定要保管好相应的票据或收费凭证原件,这些都是日后提起诉讼时的重要证据。
作者:记者 蒋超 通讯员 萧司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