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朋友贷款解急,谁来为我损失“买单”?
更新时间:2021-03-04 11:16:50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钱某与孙某两人系发小,毕业后在不同单位工作。孙某称投资失败,向钱某借款,钱某二话不说就借了孙某6万元;后孙某又找钱某借钱,钱某告知毕业后的积蓄只有之前的6万元,无钱可再出借。
孙某便鼓动钱某去申请网上贷款,钱某听说过网上贷款“利滚利”的可怕,明确拒绝。
但孙某又求着钱某去申请银行贷款,钱某性情仗义,经不住好友的恳求,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总金额60万元,贷款年利率7%,钱某如数将贷款金额全部转账给了孙某。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孙某按月向钱某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息。后孙某债台高筑,对钱某出借的款项及利息不予认可,至今分文未付。钱某认为自己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实际是给孙某使用的,银行利息也一直由孙某在支付,应由孙某向银行承担还款义务。那么银行的还款应由谁来承担呢,钱某与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何种性质,钱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吧。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张林子 律师
01、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借款合同关系。一个是银行与钱某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该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基于该合同,银行负有按照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钱某负有按照约定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返还借款的义务。另一个是钱某与孙某的民间借贷关系,理论上钱某将金钱借给好友孙某,自款项到达或交付给孙某之时起,视为借款合同成立;孙某对钱某负有支付利息、返还借款的义务。
但在本案中,钱某出借的资金不是其本人合法所有,可能被认定属于高利转贷行为,那么案涉民间借贷行为可能认定为无效。
钱某应自行承担返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02、钱某该如何维权?
若钱某与孙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钱某可否直接根据转账记录起诉孙某返还借款?
在仅有转账记录(限于转账记录上并未注明“借款”的情形),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钱某将面临败诉的高风险。
向法院起诉返还借款,一是需要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包括交付时间、数额、交付方式等;二是需要证明交付的款项性质上属于“借款”,排除“错误转账”“赠与”等情形。若经法院审理,无客观证据确定交付的款项性质属于“借款”的,出借人将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03、利息该如何计算?
若钱某与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高利转贷,钱某是否可以要求孙某承担口头约定的利息?
高利转贷行为在实务操作中具有以下特征:1.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2.高利可以理解为“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3.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在钱某与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因其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未书面约定,若孙某矢口否认且钱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则视为没有利息。
若人民法院认定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高利转贷情形,则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则即使双方书面明确约定了利息,利息条款也当然无效,钱某请求孙某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亦无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借钱救急应当限定在合理数额内,转账时备注“借款”;切勿将本人名下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禁止高利放贷,莫要以贷放贷。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