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净身出户10多年,如今“求赡养”遭拒,儿子一席话道出残酷真相……
更新时间:2021-03-04 11:15:02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施行也意味着,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案情简介
十多年前,家住杭州萧山的徐某金(化名)与李某珍(化名)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约定年仅10岁的婚生子小徐由李某珍抚养。因考虑到自身出轨的过错及女方抚养幼子的不易,徐某金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女方李某珍,包括居住的房屋、经营的店铺及可观的存款。同时,双方还特别约定:“待小徐成年后,两人共同配合办理产权手续,将店铺及房屋一并过户给小徐”。至此,十多年前的徐某金在离婚时,几乎净身出户。
离婚后,徐某金离开杭州外出经商,对小徐关怀甚少,再之后,连抚养费都未有支付,当然也没能守约配合李某珍在小徐成年后,将房屋过户至小徐名下。如今,徐某金因经商失败,生活潦倒,已然无法维持生计,便希望事业有成并已成家的儿子小徐能对其尽孝,进行赡养。但小徐因记恨在其年幼时,父亲出轨、家暴、弃养等荒唐行为,拒绝赡养。
那么,小徐能因父亲之前的诸多过错拒绝赡养吗?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成年子女对缺乏生存保障的父母尽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并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综观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有“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更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有“成年子女可以豁免赡养义务”的法定情形。据此,成年子女当然不能武断地以父母的种种过错或者未尽抚养义务等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本案中,在小徐未成年时,虽徐某金没有向其按时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父亲该尽的责任,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小徐现在“拒绝赡养”的正当理由,其应当对其父亲在能力范围内,尽赡养义务。“百善孝为先”,生育即是恩,如果“赡养”需要有前提,可以谈条件,就有违公序良俗、社会伦常,也显然是与我们一直所歌颂的“孝德”相悖。当然,摊上这样的父亲,小徐就活该被道德“绑架”吗?也不是,当初若小徐的父亲徐某金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小徐也可以对父亲提起诉讼,主张拖欠的抚养费,法律也同样赋予小徐保障自己的权力。
对于“待小徐成年后,两人共同配合办理产权手续,将店铺及房屋一并过户给小徐”的约定,徐某金能反悔吗?
关于该一点,需要考虑当下小徐对待徐某金的态度及行为,再结合当初徐某金与李某珍协议离婚时的具体背景才能给出较为准确的答案。
如果简化背景,在没有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其他任何矛盾的前提下,单单就“徐某金能否违反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过户约定”作回答,那答案是“不能”。离婚协议体现的是双方离婚时的条件约定,在当事人充分了解事实并自愿处分权利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然,其中的条款约定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更改与撤销。
“待小徐成年后,两人共同配合办理产权手续,将店铺及房屋一并过户给小徐”,是双方离婚时达成的一致合意,当然更可能是某一方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虽然现在房产未能过户,赠予还未完成,但“房产过户”作为当初徐某金和李某珍的离婚条件,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徐某金理应遵守离婚协议之约定,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
小结
小徐与徐某金都有应当履行、不可推却的义务。其中,小徐对徐某金的赡养义务,不容商量,必须履行。而徐某金应信守约定,按照离婚协议,配合李某珍将房屋过户给小徐。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