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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急刹致乘客受伤,相关责任谁来承担?

更新时间:2021-03-04 11:10:41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如今绿色出行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公共交通作为出行方式,乘坐公交车就是一种非常不错的选择,既环保又可以欣赏沿途的风景。如果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等原因而受到伤害,则该乘客应以何种方式,进行索赔,违约还是侵权?

某日,一辆公交车在进站之时,为躲避左侧突然变道载客的出租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造成车内两名乘客倒地受伤。其中一名乘客从车厢后部被甩出两米远受伤,之后送医抢救治疗。治疗结束后,该乘客面临如何索赔的问题。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该乘客为乘坐公交车支付了车价,其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未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该乘客其因公交车紧急制动而摔伤,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该乘客面临选择起诉违约,还是起诉侵权的问题。在法律上来说,这种情况称之为责任竞合。它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且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责任竞合作出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该乘客的有权选择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那么,乘客应当该如何选择,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呢?

律师分析

一、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乘客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乘客在接受运输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公交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应承担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乘客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公交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方,应合理、谨慎运营车辆,保障乘客安全。乘客系因车辆急刹而摔伤,公交公司对此负有过错。同时,公交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系变道载客的出租车所致,或者乘客自身负有一定的过错,例如在车上跑动所致,则应由各方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主张的区别在于:

若乘客提起违约之诉,将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正常情况下,乘客非自身健康原因或非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公交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交公司履行能力较强,乘客可较快获得赔偿。

若乘客提起侵权之诉,则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如乘客或者第三方,对乘客伤亡的发生也存在过失,则其也需承担部分责任;且若侵权方履行能力不足,乘客将面临获赔难的风险。

民法典速递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