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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建材退货设期限,事先告知是前提

更新时间:2023-03-09 16:03:12    内容来源:萧山网   

入口商品有食用有效期,素不知袋装水泥也有最佳使用期。2022年1月18日,消保委益农分会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因袋装水泥不能退货而引发的装修建材消费纠纷。纠纷的起因是消费者在购买袋装水泥时,商家告知剩余水泥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就可以退货,但未明确告知退货的时间最长为售后7天;消费者在购买20天后将多余的袋装水泥拿去退还,商家却以超过退货时间为由不予退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接到投诉后,益农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商家表示通常袋装水泥的最佳使用期限为3个月,随后强度会逐步下降。消费者退货周期过长,已经影响其二次销售了,故不同意退货,消费者则表示商家事先未明确告知退货期限。对此,工作人员认为,对于袋装水泥等建筑材料,很多消费者都是第一次接触,并不知道有最佳使用期限的说法,商家如若事先未告知退货要求,确实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后经进一步沟通协商,被诉方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货退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律师点评】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无理由退货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退还的商品需要完好无损,不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同时,部分商品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这是法律对网购等领域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若经营者对有关商品退货的情形及期限作出了承诺,其承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则该承诺应当视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对消费者符合退货条件的退货要求给予退货处理。本案例中,消费者购买水泥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畴,但消费者在购买水泥时经营者承诺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退货,故双方对退货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也就是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就享有退货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提出了最佳使用期限的问题,认为消费者提出退货时已经超过了水泥的最佳使用期限,影响其二次销售,故不同意退货。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的消费者为普通消费者,对于水泥等建筑材料的最佳使用期限是不知情的,而经营者也未告知消费者水泥的最佳使用期限,故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按照经营者的承诺要求退货。

在此,律师提醒:经营者在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同时,还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对商品的使用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必要的说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未充分履行附随义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当消费者购买特殊商品时,经营者一定要告知消费者该商品的最佳使用期限、最佳食用期限、特殊的保存要求等重要信息。若涉及到商品退货的,需提前与消费者约定有关退货的条件、期限等内容,以尽量避免消费争议的发生。



作者:  编辑:王淑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