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价格“标低不标高”,商家赔款又受罚
更新时间:2023-03-09 16:03:12 内容来源:萧山网
2022年6月14日,有消费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其在萧山区新塘街道一水果店购买了榴莲,实际支付价格明显高于现场标价,要求商家退还多支付的费用。
萧山区市监局新塘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所谓“优等品”榴莲确实未有标价,其他水果也只有部分标价。店主表示一些高档优等级水果单价比较高,怕顾客嫌贵,就没用价签标注出来,只标注了一些普通等级的水果价格。该店“标低不标高”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店主给予批评教育,店主承认错误,并当场退回消费者42元差价。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律师点评】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权利,也就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商品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均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本案例中,水果店仅对部分商品进行了标价,而对于价格比较高的商品未标价,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因此,经营者除了退还消费者多支付的费用外,还被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
在此律师提醒: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一定要做到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否则极易发生消费纠纷。而作为消费者来说,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一定要问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若消费者购买的不是现场交易的商品,商品需要后期提供或者需要后期定做的,则对商品价格的约定就尤为重要,建议在此等情形下,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的价格,包括约定商品的价格是否可以进行调整,价格调整的幅度等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消费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