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养老产品涉虚假 不法商家遭严惩
更新时间:2023-03-09 16:03:12 内容来源:萧山网
2022年8月15日,萧山区市监局河上市监所接到山东威海张女士的投诉,称其父亲在用产品(十一个磁疗模块)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最新推出的试用产品,使用两次后出现头晕症状并住院,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同时张女士还认为该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要求查处。
河上市监所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经调查,张女士父亲先后购买该公司产品近人民币20万元,而该公司山东地区代理商已对张女士父亲试用后产生不适的情况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投诉人对补偿金额不满意。后经多次电话沟通,并经过3个小时的现场调解,最终被诉方同意赔偿张女士一家3万元,由该公司设在山东威海的体验店当面支付,张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同时,执法一中队已依法对被诉方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处罚款30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老年人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现代社会,生活节奏比较快,年轻人工作压力较大,在从事忙碌的工作过程中常常忽略了对家中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而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因此,部分老年人会通过网络、电视购物等方式,听信了商家的不实宣传,向商家购买保健食品、药品、医疗仪器等商品,造成重大损失。在本案例中,消费者购买了商家通过虚假广告所宣传的一款产品,服用后发生不良反应住院治疗,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本案例中的产品虽然是试用产品,但即使是试用产品,仍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我们要更多地关注家里老年人的生活,对老年人的健康给予高度的重视,有病的时候要引导老年人去正规的医院治疗,或者去正规的药店购买药品或医疗仪器,切不可轻信网上、电视上所谓的药品、保健品、医疗仪器的治疗效果的宣传。老年人在购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多与子女沟通、交流,如需采取网上购物的方式购买商品时,多听听子女的意见。一旦发现老年人购买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权,保存好购买记录、物流信息、治疗凭证等证据材料。而作为生产者、经营者来说,切不可为了牟取利益向消费者作不实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一旦构成虚假宣传,不但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还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还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最后必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