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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使用农资遭损失,消委助力获赔偿

更新时间:2023-03-09 16:03:12    内容来源:萧山网   

农户鲁先生在萧山区义桥镇某农资店购买28包江西某品牌肥料,总价7000元,其严格按产品说明使用该肥料,却出现树苗大面积死亡的现象,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要求退款赔偿未果后向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义桥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此投诉件后进行情况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发现除鲁先生外还有两名农户也遭遇同样情况,苗木损失严重,但农户和商家就化肥的具体使用方法各执一词。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真研读化肥产品使用说明,认为化肥经销商和生产商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过多轮的沟通调解,最终经销商和生产商同意向三名农户分别赔偿5万元苗木损失,总计赔偿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例是因消费者购买农资产品引起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农资产品消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本案例中,农户与农资经营者关于如何正确使用化肥产生争议,其症结在于化肥的正确使用方法的说明不够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该将产品的使用说明进行明确标识,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更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若产品生产者未正确履行该项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赔偿其损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化肥等农资商品作为特殊商品其使用方法等内容,产品生产者应以显著的方式在商品上进行标识,明确告知消费者正确使用的方法,具体包括商品所适用的作物,不适用的作物,建议用量,注意事项等信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消费者在使用化肥前也需明确了解化肥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农作物的影响,对环境的影响等,一旦因使用农资造成损失,及时维权,向农资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同时保存好证明损失的证据材料。



作者:  编辑:王淑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