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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参加“免费讲座”,千万“捂紧口袋”

更新时间:2023-03-09 16:03:12    内容来源:萧山网   

2022年6月,有多名消费者向萧山区市监局北干所投诉反映,称被某消防技术公司误导高价购买消防产品,申请退货却遭遇高额物流费用。

经调查,该公司在街道、社区等场地组织“免费”消防讲座,宣传人员身穿与消防制服高度相似的服装,并多次暗示公司为消防机构授权合作单位。讲座结束后随即现场推销公司产品(灭火器、呼吸面罩等),其产品售价是市面上其他同类产品的2~3倍。事后消费者发现价格过高想要退货退款,却被告知合同订单明确标识“无质量问题不退”,如需退货则需收取货值30%的物流费用。

明确情况后,执法人员对被诉方公司开展行政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自身行为,严禁打着“消防中心”、“消防队”的名义进行营销,严禁打着“公益活动”的幌子招揽顾客,严禁以“问卷调查表”等幌子与消费者签订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买卖合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约谈后商家及时为投诉人完成了退货退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律师点评】

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消费者享有消费的选择权,经营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等手段强制消费者消费。在本案例中,经营者以公益活动为幌子,打着“消防中心”、“消防队”的名义销售商品,其本身并未告知商品的真实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的商品为消防部门授权的商品,消费者对经营者商品的认可是基于以上错误认识,也就是经营者隐瞒了商品的真实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商品,实际是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而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经营者以收取高额物流费的方式阻碍消费者退货的行为,其本质是以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作出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结合本案,律师特别提醒:经营者开展的免费讲座,进行的公益活动,很可能是其营销模式,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切不可被经营者的表面宣传所迷惑。消费者在选择经营者所推荐的商品时,一定要与同类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在充分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购物选择。如确需购买经营者的商品,需与经营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的真实信息,以及价款和退换货的情形等内容。作为经营者来说一定要做到诚信经营,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也要充分保障消费者退换货的合法权益,切不可设置剥夺消费者权利,增加消费者义务,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  编辑:王淑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