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网购摩托要慎重,“低价”宣传是陷阱
更新时间:2023-03-09 16:03:12 内容来源:萧山网
2022年年初,萧山区市监局北干所陆续接到多起消费投诉,均反映辖区两家摩托车商行打着“低价”的幌子招摇撞骗,消费者为此付出了高昂代价,请求协调处理。
经了解,投诉人反映情况大致相同:商家通过短视频、朋友圈、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有“低价”摩托车销售,诱导消费者缴纳三五千不等的定金,待消费者缴纳定金后,商家表示低价款为“特殊车辆”,存在种种不足,建议消费者升级。此时如果消费者不要车了,商家会告知其定金不退;如不升级,消费者则会得到一辆存在种种不足的“特殊车辆”;如升级,消费者最后实际所花费的费用远远超过正常渠道购入的价格。
北干所执法人员对两家被诉摩托车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均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也无法取得相关联系,遂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于被诉方未通过正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故执法人员无法通过平台对销售者进行限制。消费者的投诉最终都因无法找到被诉方终止调解,已建议其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查和登记,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并在网上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开。
【律师点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应运而生,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方式。本案例是一起以短视频、朋友圈、电话、短信等新型方式推销商品,在销售过程中以低价为幌子诱导消费者消费,从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案例中,经营者以低价宣传吸引消费者消费,消费者消费后告知其所购低价车辆为特殊车辆,存在众多不足之处,若退货定金不予返还,若要升级则购车费用超过预期。在整个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充分利用了消费者贪图便宜的消费心理,一步步设陷,让消费者入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经营者又未在其登记注册地经营,其销售行为也未通过正规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致使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无法查找到经营者。案例的教训是惨痛的。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时,一定要选择到正规、经过审核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信息、资质证书等负有审查的义务,当消费者与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获取到商家的身份信息。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本身担负着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消费者网上购物的风险。而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时切不可贪图便宜,对于经营者所推荐的低价、特价商品,一定要问清楚商品的真实信息,并对经营者的答复采取录音、录像、录屏、截图等手段保留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侵害,则及时向消保委、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反映。而作为经营者来说,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需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