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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促销

更新时间:2022-03-08 15:48:22    内容来源:   

案例五:“网络促销”应量力而行,违约行为不可有

2021年11月5日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围所陆续接到上百起消费者投诉,均反映“双十一”活动期间,参与了杭州某贸易公司在淘宝旗舰店发起的服装半价销售活动,之后商家提供的快递运单信息迟迟未更新,商家无法按照约定如期提供商品。

接到上述投诉后,宁围市监所快速研判这是一起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投诉事件。为及时遏制事态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1月8日,宁围市监所行政约谈了涉事公司。经调查,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发生此次事件的原因是由于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业务接洽产生纰漏,造成活动期间货源链断裂,商品无法及时供应。工作人员当即要求该公司迅速制定处理方案,落实专人妥善处理每一起消费投诉。工作人员同时也快速跟进处理完毕的投诉件,电话回访确认协商结果。截至2021年12月13日,共处理投诉366起,处理完结率10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电子信息时代,网上购物应运而生,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更是把网购的普及度推向了新的高度。本案中,商家货源链断裂,无法如约提供货物,而选择了虚假发货,欺骗消费者,这是一种没有“契约精神”的行为。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发货问题,也就是“商家明明没有发货,却告知消费者已经发货”,如果消费者不能及时发现该问题,进行适当操作,一旦到了付款期限,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局面的出现。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网上购物时,最好提前跟商家约定好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并留作证据。如果过了收货时间没有收到商品,应及时和商家沟通,查找原因。如果碰到商家虚假发货等无法通过双方协调解决的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可以联系商家所在购物平台的客服人员,要求客服人员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有“申请退款”的选项,可以先点击“申请退款”,确保资金安全,然后再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如与商家无法协商解决的,消费者需留存好证据材料,及时向消保委、市监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商家而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是网络商家,也需诚信经营,量力而行,对作出的承诺需切实履行,信守契约精神,从而营造一个好的口碑。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