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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

更新时间:2022-03-08 15:46:46    内容来源:   

案例二:购保健品遇“跑路”,快速维权获感谢

2021年1月1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浦所接到一名81岁的老人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在李某开设的店铺预付1万元现金,计划分次购买店内保健食品。后李某离杭发展,该店已暂停营业。由于是现金支付,老人无相关消费凭证,不清楚具体的支付对象,也不清楚自己消费了多少钱,还剩多少钱,通过多种方式联系李某均无结果。

临浦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展开行动,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社区等方式最终联系上了经营者李某。工作人员要求李某换位思考履行商家义务,详细查找相关台帐记录,不能以时间较长、消费记录不全等原因推托,并要求仔细核对老人的具体情况和消费明细。在接到投诉的第三天,临浦所顺利为老人追回了2000元人民币。老人在收到钱款后非常激动,于1月13日专程写信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

(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本办法所称预付凭证,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月票或者月卡。

【律师点评】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我国老龄化问题也越发凸显,老年消费群体日益庞大,人民群众在追求更加有品质的生活质量的同时,保健品消费量日益增长,由于保健品生产、销售行业品质良莠不齐,一些不法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老年人保健品消费也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中,老人预付一万元现金用于购买店内的保健食品,商家却选择了跑路,使老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商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李某的店铺不能向消费者提供超过两千元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不能提供超过五百元的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如果预付凭证金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的,那么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的,李某的店铺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李某的店铺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的情况下,停止经营却没有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显然违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余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消费群体规模不断增加,探索怎样更好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针对老年人保健品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律师在此提醒:老年消费者在保健品消费的过程中,要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维权的能力,选择去正规药店和经营单位购买保健产品,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同时,子女也要多陪伴老人,在老年消费者购买大额保健品时,子女应陪同并给出合理建议,而老人也要多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当出现消费纠纷后,老年消费者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及时寻求市监局、消保委等部门和组织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编辑:楼晶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