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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时代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更新时间:2022-12-31 10:15:00    内容来源:区信访局理论学习中心组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基层信访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制度保障,更是社会稳定的调节阀,面对新时代不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在基层扎根工作就更应当了然于胸,不断强化学习,不断改进维稳工作方式方法。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5月1日出台的《信访工作条例》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日常工作中融汇贯通,进入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社会矛盾有所加剧,信访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基层政府表现尤为明显。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提出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新要求,指明了信访工作全面改革的新方向。

一、基层信访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基层信访工作机制运行不够顺畅

(1)部门推诿形成工作壁垒

当前信访工作中,纵向和横向推卸责任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也就直接导致熟悉信访缘由等情况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履职尽责,不熟悉情况的接处访工作人员对上级或相关专业领域的政策讲不清楚、对事情的前因后果说不明白,造成了信访事项“越处越难处”。主要表现为一是上级往下推责。完全可以由上级解决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向下推责。比如,上级法律法规、政策施行引起的信访问题,上一级工作人员更有权限去解释和处理,也能更好地调动资源进行协调处理。但他们不处理、也不解释,多以“回管辖地处理”“乡镇机构健全,职能健全”等为由推到地方去处理。二是同级相互推诿。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农业、国土、人社等横向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不支持不配合信访维稳工作的情况。

(2)属地管理原则存在弊端

因信访纠纷大部分发生在县、镇及村这三级,为此,这三级基层干部更了解信访矛盾问题,由其负责解决这些信访纠纷问题,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正因如此衍生出信访属地管理原则。这样的制度看似合理实际上不能与基层工作实际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层政府权力有限。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得知,基层政府是处理信访事项的主体,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许多信访事项涉及问题范围较广,有的还会涉及到上级政策等相应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借助基层政府的力量,显然无法获得有效解决,这就需要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或者是向上级部门寻求帮助,共同来解决信访问题。第二,在重责任和强压力的要求下,会引发一些不当行为。基层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如存在控制不当或者处理不当问题,就会被追责,面对追责压力,当遇到实在无法解决或者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信访问题时,基层政府要么有可能采取欺骗方式,要么有可能采取拖延或者压制方式,要么有可能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方式,这不利于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第三,流动人员信访问题与实际事情发生地不符合。容易造成当地信访,事情处理却超出当地工作权属。

2.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水平不够浓厚

基层干部法律素质不高。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其一,法律知识积累不足,尤其是群众所迫切需求的这些法律知识。基层干部在处理一些实际问题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群众存在的问题,而是改为依据个人陋见和工作习惯来处理问题。其二,提升基层干部法治素养方式不科学。主要体现为不平衡问题,归结起来是存在“三重”、“三轻”现象,其中的“三重”是重传承、重理论、重传统,“三轻”则是轻创新、轻实践、轻现代。其三,基层干部法制素养高低分布不均匀。基层村居与街道社区干部方面,他们主要处理的日常性事务,涉及法律问题的概率较低,为此,在这些方面积累的经验还较少,在应对这些工作时经常存在心有余力不足现象。

二、基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路径

1.统筹部门职能打破壁垒阻碍

现在的信访工作状况中,存在许多部门权力分散和交叉重复,对某些复杂的信访案件就难以解决,各个职能单位应当加以联动,更好的合作,形成信访工作专班的模式,进行信访问题的处理,协调等方面工作。

2.科学制定综合管理体系

基层信访工作要想从目前的单一状况转向综合管理,建立完整的体系管理就要从各个细节出发做好信访信息收集、研判、分类、处置、协作、调度等方面的综合统筹,形成一个良性的生物链,任何信访问题都有源头、有分类、有处置方案,就像一个机器一般的去运转。就目前管控和化解工作情况来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补充、改进现有的工作机制。

(1)情报预警机制

目前我们所得到的信访问题基本来源于信访人上访、部门转办、交办、网上信箱、市(区)长12345公开电话等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以上的来源方式基本属于被动地去接收信访信息,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就有部分滞后性。正因如此我们应当更多依托村级调解委员会收集的相关工作信息,主动的去发现隐藏的容易引发上访和上行的矛盾纠纷,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真正的将信访工作化解在最基层。

(2)问题研判机制

不论是上级反馈、接收信访问题还是上面提到的主动收集的信访问题,都是有可能引发上行或更大的信访行为。面对形形色色的信访问题,错综复杂,就应当适时的召开问题研判会,对所发现的问题集中研判,分析各类信访问题的轻重缓急,做到对信访事项心知肚明。

(3)分类管理机制

对于研判出来的各类信访问题,及时的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等级的信访人群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对可能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的特别重点人员,可采取一级或二级管控,成立管控小组,明确小组负责人,明确管控责任人,明确管控时间和要求。一旦出现上访情况及时跟进处理。对于多次到区、镇街上访,但是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可能性不大的一般重点人员,可采取三级或四级管控,相应的成立管控小组,但管控小组人员上可以适当减少。

(4)应急处置机制

在信访问题的解决过程当中难免会有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满、处理结果不满、判罚结果不满的情况出现,针对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好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方案,一人一档或者是一事一档,了解并掌握信访人的思想动态和人身动态,防止信访人做出不合理的信访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旦信访人失管或者发现越级等非正常渠道上访的行为出现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做好上报、劝返和稳定工作。

(5)部门协作机制

化解信访事项仅仅依靠现有的信访办和平安办是远远不够的,正如前文所提到部门之间的职责和职能有交错,不能发挥最大的能力,各部门对于各自领域的信访问题具有最权威的发言权,面对纷繁复杂的信访问题,通过综合研判、分类,将信访问题划分到各个专业调解委员会,由信访办牵头联合各个部门对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决,真正地发挥各部门专业职能,提升信访问题化解准确率,避免造成重复上访。

(6)工作调度机制

综合协调处理各类信访问题,需要部门协作,不能各自为政,基层一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得到简政放权的有利条件,能够主动的调动人员、部门、综合保障等各个方面的资源,综合各方力量解决信访问题。

三、依法引领信访问题的法治化处理

在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过程中,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是重要措施,该措施在信访机制深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这种举措符合了法治化建设需求,满足了群众诉求。以法治为引领,坚持双向规范。针对各部门职责边界厘定不清楚、业务受理范围不明晰的弊病,坚持法治为引领。一方面规范信访事项的办理,把规范化的理念融入制度建设之中,注重从制度层面解决业务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督查督办等各环节细化制度支撑;另一方面规范信访群众的行为,通过宣传媒介和平台,多渠道、多视角、全方位强化法治保障作用,不断引导广大群众养成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矛盾的习惯。

首先,在受理程序上规范信访制度受理范围。明确区分行政与司法的界限,发挥信访制度的过滤机制。信访类型因访民的问题不同而异,因此要对其有统一的分类标准,把反映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等分别处理,尤其是对涉诉信访要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司法的归可法。确立无理或恶意信访的标准并规定明确的制裁措施,改变对这类问题处理乏力的局面,使信访既能反映群众的呼声,又不至于被滥用。规范信访程序,限制用权力解决权利问题,让信访成为民意表达的窗口,而非解决问题的捷径,降低民众对信访权利救济的不合理预期,促使信访回归法治化。这不仅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更有利于从源头把握社会矛盾的激化。解决问题在初始阶段,从源头上解决信访制度对司法的影响,把无序信访回归到法治有序的轨道上来。

其次,在信访具体工作中遵循司法最终原则。司法最终原则是指;“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的事项,不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通过亲自“听审”或“聆讯”做出裁判,而且这种程序性裁判和实体性裁判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公民信访的诉求大都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对其处理既要审慎,也要坚持法治原则。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信访程序的终局性要求信访程序既要分流又要截源,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这不仅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更有利增强信访处理的公信力,增强信访结果的权威性。

总之,法治的建设并非朝夕之功,信访制度的法治化也非通过制订几部法规就能实现,信访法治化需要在不断地实践发展中为依法治国服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深入发展时期,也是社会才盾集中涌现的关键时期,作为社会安全阀的信访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我国法治建设新的需要,把信访制度纳入法治化运行的轨道,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用程序推进保障信访制度的有效实施,并促进信访制度的法治化不断发展。



作者:  编辑:李菲菲